信院字〔2020〕1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豫财〔2019〕8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全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用民主评议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认定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和班主任为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四)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分别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均可纳入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结合信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个档次:
(一)一般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仅能支付个人部分学习及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仅能支付个人部分学习或生活基本费用,且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接近信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特别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力支付个人学习及生活基本费用,且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信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采取学生申请、认定评议小组评议、认定工作组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审定的认定程序。具体如下: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信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二)学生申请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做出书面承诺,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认定评议小组评议
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并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认定工作组初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初审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公示通过后,学院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初审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并通过查阅档案、实地家访、电话调查、个人访谈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将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学校审定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的认定结果,予以最终审定。
(七)结果公示
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有关要求
第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理清岗位职责,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与指导。
第十条 严格监督管理。学校及各学院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对经核实的弄虚作假学生,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保护学生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十二条 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积极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宣传国家资助政策,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纳入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每学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心理健康、关爱他人和回报社会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信院字〔2017〕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信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