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学生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完整的指标体系,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进行全面、准确、合理的评价,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培育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同时为推优、评先和毕业生就业等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学校的培养目标,坚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衡量,突出全面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指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一级指标为德育、智育、体育等四个方面,二级指标为政治思想、学习态度、道德品质、文明礼仪、遵纪守法、学习成绩、实际应用、技能技巧、体育锻炼、健康状况、审美素养,劳动实践等十二项。每项的评分标准见《信阳师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 第五条 为加强对综合测评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各班要采取民主推荐、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出综合测评小组,小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以班级人数的15%-20%为宜。班主任为测评小组组长。小组成员中既要有一定比例的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也要有群众基础好、敢于坚持原则的普通学生。 第六条 综合测评于每学年末或下学年初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个人全面总结,自我评估(自评);第二步,班主任主持召开综合测评小组全体会议,民主评议打分(他评)。每个学生综合测评的最终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终评分=自评分x20%+他评分x80%+奖罚分;第三步,在自评和他评基础上,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最后把关、审定并把测评结果报学工部(处)存档。 第七条 对在自评过程中不实事求是、敷衍塞责,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测评小组在终评时有权酌情扣分。 第八条 学习成绩测评分取各科之平均值(换算公式见《信阳师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单科成绩取原始分数而不取补考分数(因故缺考而获准补考者例外),凡考试作弊某门课程以零分计时,该门课学时数仍计入总学时。 第九条 为保证综合测评工作的准确性,班主任要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建立好班级工作和学生个人表现业务档案,以备测评之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