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15%; (五)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日常生活开支合理。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 助学金和学校单项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学校综合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班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班级要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同学意见。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由班委会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三)系(院)初评。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集体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全系(院)范围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和《信阳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学生处。 (四)学校审定。学生处对报送人选审核后,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获奖人员名单,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根据有关规定,将获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河南省教育厅。 第八条 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可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系(院)评审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个人对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内向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处提出。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信阳师范学院 二○○八年一月二日 |